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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发生器它是特种设备吗?

时间:2021-03-22     作者:浙江南方锅炉

  蒸汽发生器是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的热能把水加热成为热水或蒸汽的机械设备。但它是否为特种设备?就让小编带着你们一起看看吧!


  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认定,执法人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当正常运行时,是按照蒸汽发生器电路系统设定的限位装置自动停止注水的,其水容积为28升,小于30升。因此,上述蒸汽发生器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样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蒸汽发生器明示了外置水位计,因此应以水位计可见的最高水位为测定标准,其水容积为:38升,大于30升。上述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而上述蒸汽发生器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2.5MPa L,因此,上述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


蒸汽发生器


  相关规定表示至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至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属特种设备。


  当蒸汽发生器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2.5MPaL时在规定范围内,由此蒸汽发生器属于规定的压力容器。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当正常运行时,是按照蒸汽发生器电路系统设定的限位装置自动停止注水的,其水容积为28升,小于30升。因此,上述蒸汽发生器不属于规定的特种设备。


  蒸汽发生器明示了外置水位计,因此应以水位计可见的至高水位为测定标准,其水容积为:38升,大于30升。上述蒸汽发生器属于规定的锅炉。


  按照我国对锅炉特种设备的定义,只有设计水容积大于30升的蒸汽锅炉才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就意味着办证、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锅炉年检等等。


  当蒸汽锅炉的正常水容积30L≤V≤50L,属于D级锅炉,也就是同样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不需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也不需要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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